12月23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,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將“私人生活安寧權”納入隱私權。“開腔”認為,將“私人生活安寧”納入隱私,不僅完善了隱私權的定義,而且也因應時代變化,進一步豐富了隱私權的內涵和保護范圍。
完善了隱私權定義
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,“公民隱私”“隱私權”等概念在近幾年逐漸為公眾所熟悉。不過,相比于其他更為“古老”的法律概念和定義,隱私權仍然稱得上是一個新生事物。即便在最早出現(xiàn)這一概念的西方,也只有130年的歷史。
1890年,美國法學家路易斯·布蘭代斯和賽繆爾·沃倫在哈佛大學《法學評論》雜志上發(fā)表《論隱私權》,認為隱私權是“個人在通常情況下決定他的思想、觀點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與別人交流的權利”,是保護個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之產物的原則。自此以后,隱私與隱私權被國際社會和各國憲法、法律廣泛確認,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保護。比如美國法律規(guī)定,所謂隱私權,指的是任何法律主體享有“與他人毫不相干的權利”。或者說,隱私權就是劃定一個私人的范圍,使有關的人在該范圍之內不受群體約束的權利。
隨著對隱私權的研究越來越廣泛和深入,各國學者也從不同的學術角度對隱私權進行定義。我國法學界對隱私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:一是以王利明教授為代表的“信息說”,認為隱私就是個人領域內不愿公布的信息,隱私權即個人領域內的事情免受外人侵擾的權利;二是以張新寶先生為代表的“信息說和安寧說”,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,不被他人非法侵擾、知悉、搜集、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;三是“信息、安寧以及決定說”,認為隱私權不僅包含私人信息不受干涉、個人生活安寧的內容,還應包含個人對自己信息享有支配權的內容。
民法典人格權編在此前三審稿規(guī)定,隱私“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、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”。該定義主要采用了以王利明教授為代表的“信息說”。而此次審議的四審稿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“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、私密活動、私密信息”,應該說是吸納了以張新寶先生為代表的“信息說和安寧說”。
應該看到,四審稿在“私密空間、私密活動、私密信息”的基礎上,將“私人生活安寧”納入隱私權范疇,是對隱私權定義的進一步完善。
強制彈窗也是侵權
“私人生活安寧”雖然只有區(qū)區(qū)6個字,但對人格權的保護而言具有深遠意義。按照一般人格權的屬性,隱私權在隱私領域體現(xiàn)人格獨立、自由、尊嚴的一般屬性。同時,在具體人格權中,隱私權更多地體現(xiàn)出個人私密和生活安寧的本質屬性。
因此,隱私權具有如下相應的特性:一,專屬性,專屬于一般自然人個人享有;二,秘密性,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,所謂隱私一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(fā)生聯(lián)系且權利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。個人隱私的秘密性排斥他人非法刺探、收集、擅自公開;三,可放棄性,個人有權依據(jù)其意志處分其隱私,允許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;四,權利限制性,任何權利都存在一定范圍和邊界,隱私權也不例外,隱私權的行使以法律規(guī)定和公序良俗為界限。
歸結而言,隱私權的內容包括:一,私人生活安寧權;二,個人信息和生活情報的控制、保密權;三,個人通信秘密權;四,個人對其隱私的利用權。其中,“私人生活安寧權”是隱私權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私人生活安寧權既是一種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,也是一種相安無事、從容不迫的心理狀態(tài)。于個人而言,它關乎安身立命和安居樂業(yè)。于社會而言,它關乎長治久安及和諧穩(wěn)定。日本人信奉的“不給他人添麻煩”的為人處世原則,實質上也是在強調不要擾亂他人的“私人生活安寧”。
私人生活安寧權的適用場景,既包括線下的現(xiàn)實社會生活,也包括線上的虛擬社區(qū)。線下而言,包括廣場舞擾民,養(yǎng)狗者在小區(qū)等公共區(qū)域不牽繩,半夜三更放任寵物狂叫及其它噪音擾民等。線上而言,包括各種讓人不勝其煩的騷擾電話和短信,以及電腦和手機上的強制彈窗、貼邊、嵌入等廣告發(fā)送方式等,都適用于侵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權。
特別是強制彈窗、貼邊、嵌入等廣告發(fā)送方式,近來可以說猖獗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。過去只是在瀏覽網頁時偶爾彈一下,現(xiàn)在即使你在電腦上寫字,它也會冷不丁出現(xiàn),讓你不得不停下手上的活去關掉它,可關它的時候又設置陷阱,誘導你點開它的網頁。比如,近來很火的某網絡電視劇,就是采用這種無恥下作的“強制彈窗”手段來推廣。
無論線下還是線上,以后再遇到上述現(xiàn)象,社會公眾除了報警外,還可依據(jù)民法典人格權編隱私權部分中的私人生活安寧權的相關規(guī)定,訴請法院判決侵權方承擔停止侵害、排除妨害及賠償損失在內的法律責任。
必須因應人工智能時代
就線上而言,公眾個體的私人生活安寧權既包括信息接收控制權,也包括自己的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、知悉、收集、利用和公開的權利。信息接收控制權很好理解,即除非我愿意,你不能向我強制推銷任何信息。而且,你推銷的信息,我有權一鍵拒絕和屏蔽。如果死皮賴臉再向我推銷,我可以依法告你。
私人生活安寧權的保護難點,大多出在隱私泄露、數(shù)據(jù)被竊取等,也就是說,個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侵擾、知悉、收集、利用和公開。近期媒體報道的兩件事就很有代表性。一是溫州警方破獲一起黑客非法控制家用攝像頭案件。警方介紹,犯罪分子非法販賣某公司品牌APP破解工具,利用APP破解工具對他人的攝像頭進行掃描,控制數(shù)十萬只家用攝像頭。二是有媒體記者查詢發(fā)現(xiàn),湖北十堰、河南濟源、山東高密、湖南新寧、海南樂東、重慶黔江區(qū)、廣東清遠清新區(qū)等地政府網站,公示公告中泄露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情況仍然存在。在接到質詢時,許多單位表示馬上整改;海口市瓊山區(qū)農林局則回應,“公布完整身份證號碼是一貫做法”。
上述兩起事件,一起涉社會企業(yè)行為,意味著數(shù)十萬只家用攝像頭使用者的私人生活安寧已遭肆意踐踏;另一起涉政府部門的“官方公示”,意味著一些政府部門對自己侵擾居民的私人生活安寧,長時期地“渾然不覺”。這也從側面印證了保護私人生活安寧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。
隨著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,私人生活安寧權的內涵和外延都發(fā)生了變化。比如在侵權主體上,自然人、社會組織、企業(yè)甚至是政府部門都有可能成為隱私權的侵權主體。在侵權方式上也呈現(xiàn)多元化。人工智能設備對私人生活安寧的侵權具有一定的迷惑性。比如無處不在的攝像頭,逐漸推廣的人臉識別等。越來越擬人化的人工智能,終將毫無違和感地融入公眾的私人生活,同時也會“潤物細無聲”地侵犯私人生活的安寧。
這是人工智能時代提出的新課題。在此,建議相關部門因應時代特點,進一步細化、完善私人生活安寧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。
話頭:
澎湃新聞報道,江蘇徐州經開區(qū)徐賈快速南延道路與主橫一路交叉路口處,一直未設置交通信號燈、限速測速裝置。而此地又是雙向8車道,平時車流量較大,因此交通事故頻發(fā),甚至“一個月內有2次交通事故”。有市民多次向徐州市相關部門反映,但遲遲不見人來處理。對此,當?shù)丶o委回應稱,在紀委的督促下,交警部門已在路口安置臨時信號燈,現(xiàn)場也已安排民警指揮交通。
喊話:
安裝個紅綠燈還得紀委督促,當?shù)丶o委豈不是“日理萬機”?
話頭:
央視報道,安徽阜陽市推進農村“廁所革命”,不少村子的新廁所號稱裝配“三甕化糞池”,就是在下面埋三個大塑料桶,由過糞管聯(lián)通前中后三個甕體,上面裝上一根排氣管,沒有裝便池的廁所小房子。村干部如果知道上級來檢查,就提前教村民怎么應付,然后給村民200塊錢。
喊話:
200多年前的俄羅斯曾出現(xiàn)過“波將金村莊”,如今安徽阜陽出現(xiàn)“三甕化糞池”,兩者異曲同工,都是以“創(chuàng)造性”手段專門騙上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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